6月24日,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船员工作条件较为艰苦且涉外性强。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海商法是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重要涉外法律。在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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